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某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茹某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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