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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康某、上高县信泽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
被告:上高县信泽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上甘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冷朝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大道。
负责人:但汉良。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康某、上高县信泽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艳辉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书记员:余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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