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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彬诉随州市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彬
王建军(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调解等特别授权)(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随州市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戈元敏(湖北随州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彬,男,1972年10月29日,汉族,系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等特别授权),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元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彬,总经理。
上诉人肖彬为与被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孙峻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继军,被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戈元敏,原审被告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肖彬。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肖彬。

审判长:程朝晖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孙峻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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