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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彬与陈某某、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安喜(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诉讼,参与调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某某、何某4450元,退还给上诉人肖彬2750元。

审 判 长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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