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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何某某、枝江市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珍,系何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绪太,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华,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场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碧,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珍和娄绪太、被告周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周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2005年9月9日,原告家庭户主李后清与被告周场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原告家庭享有“浑水堰下”“西榜”“西榜上”“自己门口”“东榜下”5块地共1.88亩承包经营权;2、确认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告周场村委会将原告原承包的1.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后发包给被告何某某的承包合同无效,原告对该1.0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3、被告何某某返还原告的承包地。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丈夫李后清系周场村村民,1997年承包了村里的7块地,共2.91亩。2003年,原告一家人搬到枝江城区居住,将承包的土地无偿给邻居龚顺海临时耕种。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告将房屋旧砖卖给了被告何某某,之后口头答应何某某将龚顺海耕种的土地给何某某临时耕种,待原告从城区回村里居住时再返还给原告。2015年,原告找被告何某某收回承包地时,何某某声称该承包地已经上了他的合同。该纠纷经多方调解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之间是否卖屋搭田。(1)原告陈述其将房屋旧砖卖给被告何某某,土地无偿提供给被告何某某耕种,长达10多年的时间,被告何某某将原告的原宅基地改造成鱼池,变更土地的用途将耕地变更为果木,原告居住在枝江市城区,与周场村相隔并不远,且有亲属居住在周场村,10多年的时间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及土地的变更情况,这与常理不符。原告与被告何某某之间对争议房屋及土地有可能采用转让、转包、互换等其他流转方式。(2)4000元的价款,在2005年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属于合理转让价款。(3)村干部及村民的证言证实原告将房屋卖给了被告何某某,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了被告何某某。故本院认定原告肖某某已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被告何某某。二、原告与被告周场村委会于2005年9月9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否有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在2005年上半年就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系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口头约定,在流转时未告知村委会,但事后得到了村委会的追认,故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2005年9月9日与被告周场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之前,原告已经丧失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后也未再重新取得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周场村委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后清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李后柏代签),损害了权利人何某某的利益,事后也未得到何某某的追认,故原告与被告周场村委会于2005年9月9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三、关于争议的1.0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在1997年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了村里2.9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5年经完善二轮延包后,原告的经营权证上只有1.88亩土地,相差的1.03亩土地虽然没有上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但也没有证据证明上了被告何某某的经营权证,故原告请求确认2005年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村委会将原告家庭原承包的1.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后发包给被告何某某的承包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诉讼时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被告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请求被告何某某返还承包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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