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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水二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
被告水二乐。
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水二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鲍红莲

书记员: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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