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珊
方阶清
何某某
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珊,女,汉族。
被告方阶清,男,汉族.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珊诉被告方阶清、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何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翟喜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方阶清向原告肖某珊借款,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其不按约定付款,是违约行为,应负还款之责;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方阶清的妻子,其与被告方阶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共同债务,应负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阶清、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珊借款50000元,利息8000元以及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约定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方阶清向原告肖某珊借款,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其不按约定付款,是违约行为,应负还款之责;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方阶清的妻子,其与被告方阶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共同债务,应负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阶清、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珊借款50000元,利息8000元以及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约定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葛昊飞
书记员:石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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