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满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李德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杜俊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王志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满仓、方某某、李德勇、杜俊池、王志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马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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