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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杨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某
刘厚绪(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杨俊通
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
武明群
董强
张卫华
刘洋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厚绪、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
被告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
负责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明群、董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卫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刘洋,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杨俊通、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张卫华、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俊通、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杨某某、张卫华、刘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回对杨俊通、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杨某某、张卫华、刘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回对杨俊通、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杨某某、张卫华、刘洋的起诉。

审判长: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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