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来凤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计2222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冉莉莉
书记员:赖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