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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棠,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宪东,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4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肖某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付款地即合同履行地也在南京市秦淮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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