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爱国
书记员: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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