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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魏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
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魏小某

原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肖某诉被告魏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术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魏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魏小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是错误的,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小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20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魏小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魏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魏小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是错误的,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小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20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魏小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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