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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高某某、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睿,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高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 熊小宝
审判员 杨丽
人民陪审员 彭玲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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