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肖某、李某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肖某、李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由肖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吴新莉
书记员: 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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