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刘某
豆艳顷(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豆艳顷,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鑫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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