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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宇与神农架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农村居民,住湖北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超,马桥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神农架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
法定代表人:丁元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宇诉被告神农架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肖某宇负担。

审判长  宋艳红 审判员  万宗琼 审判员  王玉林

书记员:史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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