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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宋继红(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进行和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蔡红星(湖北随州曾都区万店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继红(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红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万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欢、周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继红、被上诉人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红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退回上诉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退回上诉人刘某某。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张欢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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