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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海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王贵荣,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被告韩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韩海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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