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沈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本诉的诉讼请求:1、工程量按实际工程结算,未做工程扣除相应金额,被告需退回多收的费用8,686元;2、修理卫生间台盆和抽水马桶漏水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底,原告欲对房屋进行部分修缮。被告第一次给出预算17,484元。后经双方增加:1、阳台贴瓷砖;2、原涂料铲掉重新粉刷;3、厨房重新装水管;4、外窗装双层玻璃。被告为此给出预算为27,179元,原告看增加项目已经列明,故于2018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原告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工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27,179元。2018年7月11日,被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装修,应从预算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如下:1、屋顶墙面原来涂料未铲除,直接在原来涂料上刮腻子、滚涂料,每间铲涂料的费用400元,4个房间,合计1,600元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2、阳台没有贴瓷砖,应从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3、粉刷的人工费应当按照实际作业天数10天,每天400元计算,而预算9,446元是按照23.62天计算,故应从预算的9,446元中扣除4,000元,被告多收原告5,446元。4、粉刷的预算面积为202平方米,而实际为155平方米,应当扣除1,786元(47平方米×38元/平方米)。5、铝合金窗户面积预算为11.95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只有10.50平方米,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609元(1.45平方米×420元/平方米)。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坚持要求按照预算表的钱款付款。原告已经支付被告工程款19,000元。另外,原告还自行购买了油漆,花费2,424元。工程量应当按实际工程结算,未做工程扣除相应金额,故被告应当退回原告工程款8,686元。被告装修的卫生间台盆和马桶,因安装时密封和防水不到位,目前漏水严重,急需重新安装和密封。故原告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不主张扣除粉刷墙面缺少面积的1,786元和铝合金窗户缺少面积的609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需退回原告多收的费用6,291元。
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辩称并反诉称,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全部完成工程了。合同上没有约定要铲墙面。预算表、合同里没有约定要贴阳台瓷砖,预算表的第六项工程量为“0”、人工费为“0”,总价中是不包含贴阳台瓷砖的。所以被告确实没有贴阳台瓷砖。粉刷人工按照预算表中约定计算,预算中的粉刷人工是约定好的,不存在应该扣除人工的说法。粉刷人工做了23多天(按照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计算,计算出来是23多天)。被告是计工来计算天数的。合同中双方认可了几天的人工就是计算几天的人工。原告确实自行购买了油漆花费2,424元,同意在总的工程总价27,179元中扣除2,424元。卫生间台盆和抽水马桶不存在漏水的情况。如果有漏水,则被告愿意为原告进行保修。故不同意原告本诉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购买涂料2,424元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支付被告材料费20%的管理费485元。原告仅支付被告工程款19,000元,余款6,240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原告应支付被告资金占用费。被告于2018年8月11日退场,将房屋交给原告,原告在2018年10月12日入住了,视为其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其3天的合理支付期限,故从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以6,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工程竣工后,原告未经验收就擅自搬入房屋居住,又更换了防盗门装修时使用的钥匙,违反了合同的二款以上的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合同总价的20%计5,435元违约金。故提起反诉,要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程款6,240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6,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6%计算;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5,435元;4、本诉和反诉诉讼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肖某某辩称,反诉被告不是故意不付钱,是因为双方对于价款有争议,反诉原告应该退钱的,所以不同意再支付工程款。合同第10条第9款约定: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上述二款以上(包括二款)按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其中“违约以上二款”并不是指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故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原告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工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27,17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应首期付款30%计8,153.70元,工程进入安装木门前阶段应付35%计9,512.65元,工程进入油漆阶段应付30%计8,153.70元,余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5%计1,358.95元。工程期限: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8月11日。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原告提供的材料应按材料合计金额20%支付给被告作为材料管理费,不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原告自行负责等。第八条约定:被告根据工程的进度口头通知原告验收,原告在48小时内进行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原告未经验收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如有质量问题按保修期内处理。第九条约定:保修期从竣工日期起为12月。第十条约定:一、原告委托被告设计施工,被告应按标准收取设计费和管理费,原告未支付费的,责任自负。二、原告委托他人设计的,开工前,原告提供确认的图纸和施工说明,并向被告进行现场交底。三、被告提供设计图的由被告自行向施工人员交底。四、二次装饰工程,对房屋中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自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被告对房屋中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原告更改原建筑结构或者设备的,自行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如发生问题自行负责。六、双方根据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订立本合同。原告根据附件二的确认价,委托被告代购材料及代理支付人工费用。七、施工人员根据附件一的项目结合施工图,服从原告的全程管理,边施工边验收,被告不予干涉。八、工程竣工后,原告更换了防盗门装修时的使用钥匙,视为本工程已合格,开始使用,如有质量问题按保修期内处理。九、合同签字后生效,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上述二款以上(包括二款)按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等内容。合同附件预算表中载明:工程总价27,179元。其中预算表的阳台贴墙砖的数量为“0”、主材料为“0”、辅材料为“0”、人工费为“0”等内容。原告在预算表尾部签字“同意”,并署名。合同订立后,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进场施工。原告陆续支付被告工程款合计19,000元。2018年8月8日,被告退场。2018年10月12日,原告搬入装修的房屋内居住并更换了防盗门的钥匙。在装修期间,原告自行购买了油漆,花费2,424元。原告对被告施工的质量有异议,认为卫生间台盆和抽水马桶漏水,且屋顶墙面未铲除,实际粉刷面积小于预算面积、实际人工天数少于预算人工天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部分工程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拒绝退款。双方产生纠纷,故原告未支付其余工程款,遂提起本案的本诉诉讼。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当按照预算书及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未按约支付工程余款,存在违约情况,遂提起反诉,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涉案房屋的阳台贴瓷砖。
在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工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场勘察,卫生间的抽水马桶底座与地面连接处有渗水现象。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同意由原告委托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维修抽水马桶渗水问题,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4月27日,原告委托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维修抽水马桶渗水问题,花费200元。审理中,原告称其曾自行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家中卫生间的台盆的漏水情况进行维修,花费70元。对此,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由其承担上述卫生间的抽水马桶及台盆的维修费用合计27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市内装修工程委托合同、预算表(一)、上海凌磊装潢预算表(二)一份、收条三份、上海华德美居超市有限公司金桥店小票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照片、抽水马桶维修费收据;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市内装修工程委托合同、上海凌磊装潢预算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是闭口合同,该合同及预算表均确定了工程款为27,179元,没有约定按实结算的内容。故原告主张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系争房屋的装潢项目和相关费用在预算表中已经列明,原告在预算表中签字确认。在该预算表中没有载明将屋顶墙面铲除的项目,预算的工程款中没有收取该项目的费用。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承诺将屋顶墙面铲除后再进行粉刷,故原告要求工程款中扣除铲除墙面工程款1,6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阳台贴瓷砖问题,鉴于预算表、《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中均未约定装修项目中包含阳台贴瓷砖,其中预算表的阳台贴墙砖的数量为“0”、主材料为“0”、辅材料为“0”、人工费为“0”,故装修工程总价中不包含贴阳台瓷砖的费用。原告主张在工程款中扣除阳台贴瓷砖的费用5,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粉刷的人工费在预算表中均已经载明,原告亦在预算表中签字确认,且双方没有约定按实结算,故原告主张人工费应当按照实际的10天结算,工程款中扣除5,446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工程款6,2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卫生间台盆和抽水马桶的维修费270元,被告在审理中同意由其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对涉案房屋于2018年8月8日施工完毕退场,在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入住涉案房屋并更换防盗门钥匙,按照合同约定视为验收合格,原告理应按合同约定于验收合格后3日内即2018年10月15日内支付工程余款。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7,179元,扣除原告已支付19,000元及原告自购油漆费2,424元,余款5,755元应支付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自购油漆材料,理应另支付被告材料费的20%管理费计484.80元。上述二项合计6,239.80元。故反诉被告应支付反诉原告6,239.80元。原、被告对于工程款结算的项目和相关费用意见不一,致使原告没有及时按约支付工程余款,况且抽水马桶确实存在漏水的现象,故对于延迟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均由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分担。故本院酌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逾期利息(以6,23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3%计算)。
关于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肖某某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诉请,鉴于《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第十条第九款的约定: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上述二款以上(包括二款)按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其中“违约上述二款以上(包括二款)”是否包括违反第十条第九款以上合同所有条款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本院认为,按照条文所列序号的习惯,一般是条、款、项。该条款中约定的是“款”,故“违约上述二款”应当是指第十条中第一款至第九款中的二款违约情况,并非违反第十条第九款以上合同所有条款的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合同第十条中二款以上(包括二款)的违约情况,故反诉原告按照该条款约定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合同总价20%违约金的反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修费270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肖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沈某某工程款6,239.80元;
四、反诉被告肖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沈某某逾期利息(以6,23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3%计算);
五、驳回反诉原告沈某某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30元,被告沈某某负担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反诉原告沈某某负担35元,反诉被告肖某某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思琪
书记员:薛桂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