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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潘某某等与枝江市凯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某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余帆
枝江市凯城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肖某某。
原告潘某某。
原告余帆。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福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江书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与被告枝江市凯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某某、潘某某、余帆负担。

审判长: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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