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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新、郑某某等与曹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区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新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雷正国
曹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区支公司
华西

原告:肖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雷正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区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负责人:陈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西。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原告肖某新、郑某某、雷正国与被告曹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区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王康东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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