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王美艳
原告肖某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肖某某与王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丽萍、被告王美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应予偿还。但双方约定利息每季度9000元,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美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应予偿还。但双方约定利息每季度9000元,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美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荣霞
审判员:王景明
审判员:于红敏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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