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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肖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超、厚贵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涞源县。
被申请人:保定商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连庄二村。
法定代表人:赵自强。

申请人肖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现存放于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肖某向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了易县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告知当事人就扣押事故车辆要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通知书》,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告知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8日前到易县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综上,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付某某驾驶的登记在保定商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存放于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肖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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