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学生,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肖某系肖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哲,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学生,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姜某系姜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中市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健麟,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胡东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胡东阳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李昆铭(曾用名李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昆铭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王锦澜系王锦澜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教师,住英山县,。
被告:程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程某系程澄父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王锦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锦玉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被告:姚远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姚某系姚远奇父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姜某、胡东阳、李昆铭、王锦澜、程澄、王锦玉、姚远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现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 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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