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徐某
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娥
审判员:向丰军
审判员:王光庆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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