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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某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徐某
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娥
审判员:向丰军
审判员:王光庆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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