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孟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蒋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兴,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孟某某举示了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孟某某。
审 判 长 鲁 民 审 判 员 董力源 代理审判员 张义军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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