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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五大连池市兄弟采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
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
五大连池市兄弟采某有限公司
孟令奎
蒋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张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兄弟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
法定代表人:孟令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令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兄弟采某有限公司、孟令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肖某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00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肖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肖某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00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

审判长: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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