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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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