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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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