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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某
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原告肖某某,住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住霸州市。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晨雨

书记员:刘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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