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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唐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
臧德宽
唐山市人民医院
潘胜利(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肖建波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臧德宽。
被告:唐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胡万宁,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潘胜利,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建波,该单位放化科医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唐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1603.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1603.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长:邸然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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