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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倪运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运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白杨,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49号。
代表人:何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539-4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俊,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倪运家、魏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7日向上诉人肖某某邮寄通知书,限定其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交3000元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肖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后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叶锋
审判员 袁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 郭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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