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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黄某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新区二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第三人黄某市规划局,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862元。
法定代表人晏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峻,系该局干部。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黄某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市规划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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