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东海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址:江苏省东海县迎宾大道北路7号。
原告肖某与被告单华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东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撤诉。
审判员 方振山
书记员: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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