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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被告:李某。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姚明华
书记员:王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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