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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胡劲松、彭祥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劲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祥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发,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胡劲松、彭祥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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