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元旦
书记员:赵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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