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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郑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现在湖北省沙洋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某返还借款97000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日,被告郑某向原告肖某借款1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半个月,被告王某某进行担保。同年11月被告郑某返还借款63000元,尚欠97000元未返还。
被告郑某、王某某承认原告肖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郑某、王某某承认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某的借款97000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77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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