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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亚平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亚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肖亚平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9,228.8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到实际给付完毕止;3.涉及本案诉讼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共计借款人民币70,740.00元,上述两份借据约定月利息1分,约定借款在2017年5月5日还清,截止到2018年2月15日两笔借款利息共计8,488.80元,现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肖亚平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1.2017年2月15日欠据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存在。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份证据的效力及证明事项予以认定。
2.富裕县绍文乡团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两份,证明张某某是团结村村民,此人联系不上,下落不明。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份证据的证明事项予以采信。
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
2017年2月15日,被告张某某以缺钱种地为由在原告肖亚平处借款64,000.00元,约定月利率1%,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2017年2月15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处借款6,740.00元,约定2017年5月15日还清,如到期不还,按照月利息1%支付利息。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共计70,740.00元及利息至今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亚平本金70,74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亚平利息(以本金70,7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息,自2017年2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72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杨民

书记员: 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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