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经商,住天门市。
原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经商,住天门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葵、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桂永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经商,住京山县。
被告:余晓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经商,住京山县。
被告桂永宏、余晓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峰、张万启,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肖某某、鲁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桂永宏、余晓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以需理顺法律关系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14500元,由原告肖某某、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熊继平 人民陪审员 费华成 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
书记员:李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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