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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鲁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申请人: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
申请人:余晓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公务员,住湖北省京山县。
申请人:桂永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公务员,住湖北省京山县。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文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肖某某、鲁某某、余晓峰、桂永宏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申请人申请冻结在本院的执行案款180万元属于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文祥共同所有,不能确定被申请人肖文祥应领取的执行款数额。故申请人肖某某、鲁某某、余晓峰、桂永宏要求冻结该款项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肖某某、鲁某某、余晓峰、桂永宏的申请。

审判长 陈友明
人民陪审员 朱红雨
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

书记员: 马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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