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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