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某某联通公司职工,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瑶,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光明街22号一层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彦伟,总经理。
被告:石某某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光明街4号1号楼1-203室。
负责人:孙莹,经理。
二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恒友,河北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丽某与被告张某某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管理公司)、被告石某某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房地产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丽某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瑶,被告新世界管理公司及被告新世界房地产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恒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7月-2018年7月的经营收益113126元,第二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义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收益的利息3395.34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张某某市威尼斯商业广场项目合作经营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2015年3月间,先后7次以4000-8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被告二开发的奇丽龙家居广场商铺的使用权,共计支付了1044180元。在签订该协议同时,双方约定原告还应当与第一被告签订《张某某市威尼斯商业广场项目委托经营协议》,将商铺使用权返租给第一被告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由第二被告担保原告依约获取合作经营收益。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被告在2017年7月后就未再给付原告经营收益。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世界管理公司及被告新世界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只是欠款金额稍有出入。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被告新世界管理公司拖欠的委托经营收益的金额?围绕以上争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1)原告(乙方)与被告新世界房地产公司(甲方)于2015年3月4日签订的《张某某威尼斯商业广场项目合作经营协议》7份,拟证明原告与本案第二被告达成协议,购买威尼斯商业广场商铺使用权并以购买的148.11/㎡经营面积与被告合作至2024年6月30日,并尚需同时签订《张某某威尼斯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协议》的事实;(2)原告(乙方)与原告新世界管理公司(甲方)于上述协议同时签订的《张某某威尼斯商业广场项目委托经营协议》7份,拟以该协议中约定的月收益金额和支付时间证明被告违约。该协议均在第四条约定“每年固定收益率为合作总价款的10%……每年自然月的月末为结算日,第二个自然月的10日为支付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在支付日将乙方委托收益支付到乙方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号中。委托经营收益=合作借款×年收益率标准10%÷12(月)……”;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委托经营收益,逾期部分按月利率5‰计息。逾期不得超过1个月,若超过1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协议,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委托经营收益。”(3)原告与被告新世界房地产公司(担保人)同日签订的《担保协议》7份,协议均约定担保人为“如期支付经营收益”提供担保(但该协议中未明确保证责任形式)。(2)被告新世界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据7份,拟证明原告依约如期向被告新世界房地产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3)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9页、交易流水清单11页,拟证明被告新世界管理公司自2017年7月后就未再向原告支付经营收益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经核对被告新世界管理公司拖欠的收益金额为113119.76元;应承担的逾期利息金额为3393.58元。
本院认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其作为受托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交付委托资产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中,原告依约交付了场地经营权的对价,并明确了经营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等,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时即已生效。被告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经营收益,否则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新世界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约对被告新世界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给付拖欠的自2017年7月-2018年7月的经营收益113119.76元;
二、被告张某某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3393.58元;
三、被告石某某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颖喆
书记员: 郭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