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 丹
书记员:范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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