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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超等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与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超等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超等乡有利村。
法定代表人张希庆,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何树森,该乡武装部长。
委托代理人许延平,黑龙江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肇源县超等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种植公路林的行为是否导致侵权,及侵权对象的相关事实未能查清,且本案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5)源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肇源县超等蒙古族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文斌 审 判 员  杨社娟 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

书记员:金宁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示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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