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源县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京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俭,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大庆市世纪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兴海。
被申请人:鄢某某。
申请人肇源县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世纪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杜兴海、鄢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申请人肇源县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肇源县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肇源县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肇源县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鹏方 审判员 王东辉 审判员 胡海陆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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