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邮政局,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负责人耿红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瑞,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邮政局综合办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于海英,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州县邮政局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肇州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光瑞、车宁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海英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由上诉人肇州县邮政局预交,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张智源 审 判 员 陈 丽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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