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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州镇北环东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建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跃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海英,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
委托代理人宋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

上诉人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跃志、于海英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保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智源
审判员 陈丽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 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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