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孔祥雨
王某某
刘广浩(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2016)黑1281民初262号
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焕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雨,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王某某,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明俊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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