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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肇东市兴安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热力)、肇东大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肇东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肇东市兴安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岚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力威,职务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肇东市宋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肇东大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大力,职务经理。

原告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物业)及第三人肇东市兴安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热力)、肇东大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岭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峰,被告平安物业委托代理人胡志明,第三人兴安热力委托代理人王力威、匡景春,第三人大岭物业法定代表人范大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新亚公司为肇东市东北商业第一街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平安物业签定《供热生产合同》,将其开发建设的正阳北六道街东北商业第A街的商品楼及住宅楼自成一体的供热系统,委托被告进行供热,热费收取标准执行政府文件规定,供热设备、设施及不动产产权仍归原告所有,被告供热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不得擅自接收、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合同履行期限为1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第10个供热期结束时止。2009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又将其开发建设的肇东市正阳北六道街东北商业第A街物业管理服务委托被告承包经营,被告物业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合同履行期限为20年,即2009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2013年8月15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第三人兴安热力签订《供暖设备托管与物业管理权移交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托管给第三人兴安热力所有设施系用于东北商业第A街小区的供暖和物业服务,由兴安热力负责该小区的供暖和物业的运营、管理、维护、收费等;被告应保证所转移的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协议签订后一周内移交到兴安热力,并办理必要的过户手续。因此,被告将东北商业A街供热设备、设施进行移交,转移给第三人兴安热力,同时将供热生产及物业管理责任一并进行了转让,被告擅自退出了与原告形成的供热和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2014年1月,第三人兴安热力又擅自将东北商业第A街小区物为物业管理责任转交给了第三人大岭物业进行经营。原告于2015年5月,因被告委托第三人兴安热力向原告收取热费发生纠纷,才得知被告已将小区的供热和物业管理服务已转让给第三人兴安热力。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除《供热生产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供热生产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供热生产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兴安热力,同时将供热设备、设施进行移交,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举证和属于原告与合同相对方的被告无异议的事实,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让供热生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事实予以采信;第三人兴安热力、大岭物业关于被告不属于擅自转让,原告应当知道的主张,原告否认,且第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兴安热力、大岭物业参加诉讼,因第三人兴安热力、大岭物业不是原告合同的相对方,与原告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故该申请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二)项、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平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供热生产合同》及2009年7月9日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肇东市平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希众 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书记员:马晓光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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